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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658號)

發布時間:2024-02-29   作者:廣東省機電設備招標中心有限公司   瀏覽次數:

 

 中華(hua)人民共(gong)和國(guo)國(guo)務(wu)院令

 

 

第65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shi)條例》已經2014年12月(yue)31日國務院第(di)7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3月(yue)1日起施(shi)行。

總 理  李克強
2015年1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

  以財(cai)政性資(zi)金(jin)作為(wei)還(huan)款來源的借貸(dai)資(zi)金(jin),視同財(cai)政性資(zi)金(jin)。

  國家(jia)機關、事(shi)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的(de)采購項目既使(shi)用(yong)財(cai)(cai)政(zheng)(zheng)性(xing)(xing)資(zi)(zi)(zi)金又使(shi)用(yong)非財(cai)(cai)政(zheng)(zheng)性(xing)(xing)資(zi)(zi)(zi)金的(de),使(shi)用(yong)財(cai)(cai)政(zheng)(zheng)性(xing)(xing)資(zi)(zi)(zi)金采購的(de)部分,適用(yong)政(zheng)(zheng)府采購法及(ji)本條(tiao)例;財(cai)(cai)政(zheng)(zheng)性(xing)(xing)資(zi)(zi)(zi)金與非財(cai)(cai)政(zheng)(zheng)性(xing)(xing)資(zi)(zi)(zi)金無法分割(ge)采購的(de),統一適用(yong)政(zheng)(zheng)府采購法及(ji)本條(tiao)例。

  政府采購法(fa)第(di)二(er)條(tiao)所稱服務(wu),包括(kuo)政府自(zi)身需要的服務(wu)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gong)的公共(gong)服務(wu)。

  第三條 集中采購目錄包括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yi),采(cai)(cai)購(gou)(gou)人(ren)(ren)普遍使用的(de)項(xiang)目(mu),列為(wei)集(ji)中采(cai)(cai)購(gou)(gou)機(ji)構(gou)采(cai)(cai)購(gou)(gou)項(xiang)目(mu);采(cai)(cai)購(gou)(gou)人(ren)(ren)本部(bu)(bu)門(men)、本系(xi)統基于(yu)業務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統一(yi)采(cai)(cai)購(gou)(gou)的(de)項(xiang)目(mu),列為(wei)部(bu)(bu)門(men)集(ji)中采(cai)(cai)購(gou)(gou)項(xiang)目(mu)。

  第四條 政府采購法所稱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將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或者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行為;所稱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將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自行采購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的行為。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確定分別適用于本行政區域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的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

  第六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政府采購政策,通過制定采購需求標準、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采購等措施,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目標。

  第七條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前款(kuan)所(suo)稱(cheng)工(gong)(gong)(gong)程(cheng)(cheng),是(shi)(shi)指建設(she)工(gong)(gong)(gong)程(cheng)(cheng),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de)(de)新建、改建、擴建及其(qi)相關的(de)(de)裝修、拆除、修繕等;所(suo)稱(cheng)與(yu)工(gong)(gong)(gong)程(cheng)(cheng)建設(she)有關的(de)(de)貨(huo)物,是(shi)(shi)指構成(cheng)工(gong)(gong)(gong)程(cheng)(cheng)不可分割的(de)(de)組成(cheng)部分,且(qie)為實現工(gong)(gong)(gong)程(cheng)(cheng)基本功能所(suo)必需的(de)(de)設(she)備(bei)、材料等;所(suo)稱(cheng)與(yu)工(gong)(gong)(gong)程(cheng)(cheng)建設(she)有關的(de)(de)服務,是(shi)(shi)指為完成(cheng)工(gong)(gong)(gong)程(cheng)(cheng)所(suo)需的(de)(de)勘察、設(she)計、監理等服務。

  政府采(cai)購(gou)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you)關的貨物(wu)、服(fu)務,應當(dang)執行(xing)政府采(cai)購(gou)政策。

  第八條 政府采購項目信息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采購項目預算金額達到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標準的,政府采購項目信息應當在國務院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

  第九條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參加采(cai)購活動前(qian)3年內(nei)與(yu)供應商存(cun)在勞動關系;

  (二(er))參加采(cai)購(gou)活(huo)動前(qian)3年(nian)內擔任供應商(shang)的董事(shi)、監事(shi);

  (三)參(can)加采(cai)購活(huo)動(dong)前3年內是供應(ying)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四)與供應(ying)商的法定代表(biao)人或(huo)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xi)血親、三代以(yi)內旁系(xi)血親或(huo)者近姻親關系(xi);

  (五(wu))與(yu)供(gong)應商有其他可(ke)能影響政府(fu)采購活動公平、公正(zheng)進行的關(guan)系。

  供(gong)應商(shang)認(ren)為采(cai)(cai)購(gou)人(ren)員(yuan)及相關人(ren)員(yuan)與其(qi)他(ta)供(gong)應商(shang)有利害關系(xi)(xi)的,可以向采(cai)(cai)購(gou)人(ren)或(huo)者(zhe)采(cai)(cai)購(gou)代理機(ji)(ji)構書(shu)面提出回避申(shen)請(qing),并說明理由(you)。采(cai)(cai)購(gou)人(ren)或(huo)者(zhe)采(cai)(cai)購(gou)代理機(ji)(ji)構應當及時詢問被(bei)申(shen)請(qing)回避人(ren)員(yuan),有利害關系(xi)(xi)的被(bei)申(shen)請(qing)回避人(ren)員(yuan)應當回避。

  第十條 國家實行統一的政府采購電子交易平臺建設標準,推動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化政府采購活動。

第二章 政府采購當事人

  第十一條 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公正廉潔,誠實守信,執行政府采購政策,建立政府采購內部管理制度,厲行節約,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

  采購人不得向供應商(shang)索要或(huo)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kou)或(huo)者與(yu)采購無(wu)關的其他商(shang)品、服務。

  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法所稱采購代理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和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

  集(ji)(ji)(ji)中(zhong)(zhong)采(cai)(cai)(cai)(cai)購(gou)(gou)(gou)機(ji)(ji)(ji)構是設區(qu)的(de)市(shi)級以上人(ren)民(min)政府依法(fa)設立的(de)非營利(li)事業法(fa)人(ren),是代(dai)理集(ji)(ji)(ji)中(zhong)(zhong)采(cai)(cai)(cai)(cai)購(gou)(gou)(gou)項(xiang)目(mu)的(de)執(zhi)行機(ji)(ji)(ji)構。集(ji)(ji)(ji)中(zhong)(zhong)采(cai)(cai)(cai)(cai)購(gou)(gou)(gou)機(ji)(ji)(ji)構應當根據采(cai)(cai)(cai)(cai)購(gou)(gou)(gou)人(ren)委托(tuo)制定(ding)集(ji)(ji)(ji)中(zhong)(zhong)采(cai)(cai)(cai)(cai)購(gou)(gou)(gou)項(xiang)目(mu)的(de)實施方案,明(ming)確采(cai)(cai)(cai)(cai)購(gou)(gou)(gou)規程,組織政府采(cai)(cai)(cai)(cai)購(gou)(gou)(gou)活動,不得(de)將集(ji)(ji)(ji)中(zhong)(zhong)采(cai)(cai)(cai)(cai)購(gou)(gou)(gou)項(xiang)目(mu)轉(zhuan)委托(tuo)。集(ji)(ji)(ji)中(zhong)(zhong)采(cai)(cai)(cai)(cai)購(gou)(gou)(gou)機(ji)(ji)(ji)構以外(wai)的(de)采(cai)(cai)(cai)(cai)購(gou)(gou)(gou)代(dai)理機(ji)(ji)(ji)構,是從事采(cai)(cai)(cai)(cai)購(gou)(gou)(gou)代(dai)理業務的(de)社會中(zhong)(zhong)介(jie)機(ji)(ji)(ji)構。

  第十三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具備開展政府采購業務所需的評審條件和設施。

  采(cai)(cai)購(gou)(gou)代理機構應(ying)當提高確定(ding)采(cai)(cai)購(gou)(gou)需(xu)求,編制招標(biao)(biao)文件、談判文件、詢(xun)價通知(zhi)書,擬訂合(he)同(tong)文本和優化(hua)采(cai)(cai)購(gou)(gou)程序的(de)專業化(hua)服(fu)務水平,根據采(cai)(cai)購(gou)(gou)人委托在規定(ding)的(de)時間內及時組織采(cai)(cai)購(gou)(gou)人與(yu)中標(biao)(biao)或者成交供(gong)應(ying)商簽訂政府采(cai)(cai)購(gou)(gou)合(he)同(tong),及時協助采(cai)(cai)購(gou)(gou)人對采(cai)(cai)購(gou)(gou)項目進行驗收。

  第十四條 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政府采購代理業務,不得與采購人、供應商惡意串通操縱政府采購活動。

  采(cai)(cai)(cai)購(gou)代理(li)機構工作人員不(bu)得(de)接受(shou)采(cai)(cai)(cai)購(gou)人或者供應商(shang)(shang)組織的宴請、旅游、娛樂,不(bu)得(de)收受(shou)禮品、現金、有價證券等,不(bu)得(de)向采(cai)(cai)(cai)購(gou)人或者供應商(shang)(shang)報銷應當由(you)個人承擔的費(fei)用。

  第十五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政府采購政策、采購預算、采購需求編制采購文件。

  采(cai)購需求應(ying)當符合法律(lv)法規(gui)(gui)(gui)以(yi)及政府(fu)采(cai)購政策規(gui)(gui)(gui)定(ding)的技(ji)術、服(fu)務、安全等要求。政府(fu)向社會(hui)公眾(zhong)提供的公共服(fu)務項目,應(ying)當就(jiu)確定(ding)采(cai)購需求征求社會(hui)公眾(zhong)的意見(jian)。除因技(ji)術復(fu)雜或(huo)者(zhe)性質特殊,不能確定(ding)詳細規(gui)(gui)(gui)格或(huo)者(zhe)具體要求外,采(cai)購需求應(ying)當完整、明確。必要時,應(ying)當就(jiu)確定(ding)采(cai)購需求征求相關供應(ying)商、專家的意見(jian)。

  第十六條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委托代理協議,應當明確代理采購的范圍、權限和期限等具體事項。

  采(cai)(cai)購(gou)人和采(cai)(cai)購(gou)代理(li)(li)機構應當(dang)按照委托代理(li)(li)協議履行(xing)各自(zi)義務,采(cai)(cai)購(gou)代理(li)(li)機構不得超越代理(li)(li)權限。

  第十七條 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具備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de)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自然人的(de)身份證明;

  (二)財務狀況報告,依法繳納(na)稅收(shou)和社(she)會(hui)保障資金的(de)相關(guan)材料;

  (三)具備履行合(he)同(tong)所必需的(de)設(she)備和(he)專業(ye)技(ji)術能力的(de)證明材料;

  (四)參加政府(fu)采購(gou)活(huo)動前(qian)3年內在經營活(huo)動中沒有重大(da)違法(fa)記(ji)錄的書面聲明(ming);

  (五)具(ju)備法(fa)律、行政法(fa)規規定的(de)其他條件的(de)證(zheng)明材料(liao)。

  采(cai)購項目有(you)特(te)殊要求(qiu)的,供應(ying)商還應(ying)當提供其(qi)符合特(te)殊要求(qiu)的證明材料或者情(qing)況說明。

  第十八條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

  除單一來(lai)源采購(gou)項目(mu)(mu)(mu)外,為采購(gou)項目(mu)(mu)(mu)提供(gong)整體設計、規范編(bian)制或者項目(mu)(mu)(mu)管理、監理、檢(jian)測等服務的供(gong)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采購(gou)項目(mu)(mu)(mu)的其(qi)他采購(gou)活動。

  第十九條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所稱重大違法記錄,是指供應商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

  供應商在(zai)(zai)參(can)(can)加政(zheng)府(fu)采(cai)購(gou)活(huo)(huo)動(dong)前(qian)3年(nian)內因違(wei)法經營被禁止在(zai)(zai)一定期限內參(can)(can)加政(zheng)府(fu)采(cai)購(gou)活(huo)(huo)動(dong),期限屆(jie)滿的(de),可(ke)以參(can)(can)加政(zheng)府(fu)采(cai)購(gou)活(huo)(huo)動(dong)。

  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一)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gong)應商提供(gong)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ji)術、商(shang)務條件(jian)與采購項目的具體(ti)特點和(he)實(shi)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xing)無關;

  (三)采購需求(qiu)中的(de)技術、服務等要求(qiu)指向(xiang)特(te)定供應商、特(te)定產(chan)品(pin);

  (四)以特(te)定(ding)行政區域或者特(te)定(ding)行業(ye)的業(ye)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jiao)條件;

  (五)對供應商采取不(bu)同的(de)資格審查或(huo)者評審標準(zhun);

  (六)限定或(huo)(huo)者(zhe)指定特定的專利、商(shang)標、品(pin)牌或(huo)(huo)者(zhe)供應商(shang);

  (七(qi))非(fei)法限(xian)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shi)、組織(zhi)形式(shi)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he)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qian)在供應商。

  第二十一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對供應商進行資格預審的,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已進行資格預審的,評審階段可以不再對供應商資格進行審查。資格預審合格的供應商在評審階段資格發生變化的,應當通知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

  資(zi)格預審公(gong)告(gao)應當包括采購人和采購項目(mu)名稱、采購需求(qiu)、對供應商(shang)的(de)資(zi)格要求(qiu)以及(ji)供應商(shang)提交資(zi)格預審申請文(wen)件的(de)時間和地點。提交資(zi)格預審申請文(wen)件的(de)時間自(zi)公(gong)告(gao)發布之(zhi)日起(qi)不(bu)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聯合體中有同類資質的供應商按照聯合體分工承擔相同工作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供應商確定資質等級。

  以聯合(he)體(ti)形(xing)式參加(jia)(jia)政(zheng)府采(cai)購活動(dong)的(de),聯合(he)體(ti)各方(fang)不得再單獨參加(jia)(jia)或者與其他供應商另外組(zu)成聯合(he)體(ti)參加(jia)(jia)同(tong)一合(he)同(tong)項下的(de)政(zheng)府采(cai)購活動(dong)。

第三章 政府采購方式

  第二十三條 采購人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或者服務,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或者有需要執行政府采購政策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可以依法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

  第二十四條 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適合實行批量集中采購的,應當實行批量集中采購,但緊急的小額零星貨物項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務、工程項目除外。

  第二十五條 政府采購工程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應當依照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競爭性談判或者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

  第二十六條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應當是采購人不可預見的或者非因采購人拖延導致的;第四項規定的情形,是指因采購藝術品或者因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因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導致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

  第二十七條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是指因貨物或者服務使用不可替代的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公共服務項目具有特殊要求,導致只能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

  第二十八條 在一個財政年度內,采購人將一個預算項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類別的貨物、服務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購,累計資金數額超過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屬于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公開招標,但項目預算調整或者經批準采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采購除外。

第四章 政府采購程序

  第二十九條 采購人應當根據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和已批復的部門預算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中公開采購項目預算金額。

  第三十一條 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采(cai)(cai)購(gou)人(ren)(ren)或(huo)(huo)者(zhe)采(cai)(cai)購(gou)代理(li)機構(gou)(gou)可(ke)以對已發(fa)出(chu)的(de)(de)(de)招標(biao)(biao)文(wen)件(jian)進行必(bi)要的(de)(de)(de)澄清或(huo)(huo)者(zhe)修(xiu)改。澄清或(huo)(huo)者(zhe)修(xiu)改的(de)(de)(de)內容可(ke)能(neng)影響投(tou)標(biao)(biao)文(wen)件(jian)編制的(de)(de)(de),采(cai)(cai)購(gou)人(ren)(ren)或(huo)(huo)者(zhe)采(cai)(cai)購(gou)代理(li)機構(gou)(gou)應(ying)當在(zai)投(tou)標(biao)(biao)截止時(shi)間至(zhi)少15日前,以書(shu)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biao)(biao)文(wen)件(jian)的(de)(de)(de)潛在(zai)投(tou)標(biao)(biao)人(ren)(ren);不(bu)足15日的(de)(de)(de),采(cai)(cai)購(gou)人(ren)(ren)或(huo)(huo)者(zhe)采(cai)(cai)購(gou)代理(li)機構(gou)(gou)應(ying)當順(shun)延提交投(tou)標(biao)(biao)文(wen)件(jian)的(de)(de)(de)截止時(shi)間。

  第三十二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招標文件標準文本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jian)(jian)應當包括采(cai)購(gou)項目的(de)商務(wu)條件(jian)(jian)、采(cai)購(gou)需求(qiu)、投標人的(de)資(zi)格條件(jian)(jian)、投標報價要求(qiu)、評標方法、評標標準(zhun)以及擬簽訂(ding)的(de)合同文本等。

  第三十三條 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投標保證金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無效。

  采(cai)購人或者采(cai)購代理(li)機(ji)構應(ying)當自中(zhong)標通知書(shu)發(fa)出之(zhi)日(ri)起5個工(gong)作日(ri)內(nei)退還未中(zhong)標供應(ying)商(shang)的(de)(de)投(tou)標保(bao)(bao)證(zheng)金,自政府采(cai)購合同簽訂之(zhi)日(ri)起5個工(gong)作日(ri)內(nei)退還中(zhong)標供應(ying)商(shang)的(de)(de)投(tou)標保(bao)(bao)證(zheng)金。

  競爭性談判(pan)或者詢價采購中要求(qiu)參加談判(pan)或者詢價的供應商提交保(bao)證金(jin)的,參照前兩款的規(gui)定執(zhi)行。

  第三十四條 政府采購招標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

  最低(di)評(ping)標(biao)價法,是(shi)指投(tou)(tou)標(biao)文(wen)件滿(man)足招(zhao)標(biao)文(wen)件全(quan)部(bu)實(shi)質(zhi)性(xing)要(yao)求且(qie)投(tou)(tou)標(biao)報價最低(di)的(de)(de)供應商為中標(biao)候選人的(de)(de)評(ping)標(biao)方(fang)法。綜合評(ping)分(fen)法,是(shi)指投(tou)(tou)標(biao)文(wen)件滿(man)足招(zhao)標(biao)文(wen)件全(quan)部(bu)實(shi)質(zhi)性(xing)要(yao)求且(qie)按照評(ping)審因素的(de)(de)量化指標(biao)評(ping)審得(de)分(fen)最高的(de)(de)供應商為中標(biao)候選人的(de)(de)評(ping)標(biao)方(fang)法。

  技(ji)術、服(fu)務(wu)等標準統一的貨物和服(fu)務(wu)項目,應(ying)當采用最低評標價法。

  采用綜合評分(fen)(fen)法的,評審標準中的分(fen)(fen)值設置應當(dang)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

  招(zhao)標文件中沒有(you)規定的(de)評標標準不得作為評審的(de)依據(ju)。

  第三十五條 談判文件不能完整、明確列明采購需求,需要由供應商提供最終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的,在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推薦3家以上供應商的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并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后報價。

  第三十六條 詢價通知書應當根據采購需求確定政府采購合同條款。在詢價過程中,詢價小組不得改變詢價通知書所確定的政府采購合同條款。

  第三十七條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第四十條第四項所稱質量和服務相等,是指供應商提供的產品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規定的實質性要求。

  第三十八條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形,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將采購項目信息和唯一供應商名稱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三十九條 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

  第四十條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當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得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評審中獲悉的商業秘密。

  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pan)小組(zu)或者(zhe)詢價小組(zu)在評審過程中(zhong)發現供(gong)應商(shang)有(you)行(xing)賄、提供(gong)虛假材料或者(zhe)串(chuan)通等違法行(xing)為的,應當(dang)及時向財政部(bu)門報告。

  政(zheng)府采購評(ping)(ping)審專家在評(ping)(ping)審過程中受到(dao)非法干預的,應當及時(shi)向財(cai)政(zheng)、監察等部門舉報。

  第四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應當停止評審并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說明情況。

  評(ping)(ping)(ping)標委員會(hui)、競爭性談判小組或(huo)者詢價小組成員應(ying)當在(zai)評(ping)(ping)(ping)審報告上簽字,對(dui)自己的評(ping)(ping)(ping)審意見承擔法(fa)律責任。對(dui)評(ping)(ping)(ping)審報告有異議(yi)的,應(ying)當在(zai)評(ping)(ping)(ping)審報告上簽署不同(tong)意見,并說(shuo)明理(li)由,否(fou)則視為同(tong)意評(ping)(ping)(ping)審報告。

  第四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的評審專家作傾向性、誤導性的解釋或者說明。

  第四十三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評審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交采購人。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采購(gou)人或(huo)者采購(gou)代理機構應當(dang)自中(zhong)標(biao)、成交(jiao)(jiao)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出中(zhong)標(biao)、成交(jiao)(jiao)通知(zhi)書,并在省級(ji)以(yi)上人民政府(fu)財(cai)政部(bu)門指定的(de)媒體(ti)上公告中(zhong)標(biao)、成交(jiao)(jiao)結果,招標(biao)文件、競(jing)爭(zheng)性談判文件、詢(xun)價通知(zhi)書隨中(zhong)標(biao)、成交(jiao)(jiao)結果同時公告。

  中標(biao)(biao)、成交結果公告內容應當包括采(cai)(cai)購人和(he)采(cai)(cai)購代理機構的名稱(cheng)、地址(zhi)、聯系方式(shi),項目(mu)名稱(cheng)和(he)項目(mu)編號(hao),中標(biao)(biao)或者成交供應商名稱(cheng)、地址(zhi)和(he)中標(biao)(biao)或者成交金額,主要中標(biao)(biao)或者成交標(biao)(biao)的的名稱(cheng)、規格型號(hao)、數量、單(dan)價(jia)、服(fu)務要求以及評審專家名單(dan)。

  第四十四條 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組織重新評審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guo)對樣(yang)品(pin)進(jin)行(xing)檢(jian)測、對供(gong)應商進(jin)行(xing)考(kao)察(cha)等(deng)方式(shi)改變評(ping)審結果。

  第四十五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書。驗收書應當包括每一項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的履約情況。

  政府(fu)向(xiang)(xiang)社會公(gong)眾提供的公(gong)共服(fu)務項(xiang)目,驗收(shou)時應當邀請服(fu)務對象參與(yu)并出具意見,驗收(shou)結果應當向(xiang)(xiang)社會公(gong)告。

  第四十六條 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采購文件,可以用電子檔案方式保存。

第五章 政府采購合同

  第四十七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政府采購合同標準文本。

  第四十八條 采購文件要求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供應商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10%。

  第四十九條 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采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第五十條 采購人應當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采購合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但政府采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第五十一條 采購人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及時向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支付采購資金。

  政(zheng)府采購項目資金支付程序(xu),按照國家有關財(cai)政(zheng)資金支付管理(li)的(de)規定(ding)執(zhi)行。

第六章 質疑與投訴

  第五十二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供應商依法提出的詢問作出答復。

  供應(ying)商提出(chu)(chu)的(de)詢問或者(zhe)質疑超出(chu)(chu)采購(gou)(gou)人(ren)對采購(gou)(gou)代(dai)理(li)機構(gou)委(wei)托(tuo)授權范(fan)圍的(de),采購(gou)(gou)代(dai)理(li)機構(gou)應(ying)當告知供應(ying)商向采購(gou)(gou)人(ren)提出(chu)(chu)。

  政府(fu)采(cai)(cai)購(gou)評審專家應(ying)當配合采(cai)(cai)購(gou)人或者(zhe)采(cai)(cai)購(gou)代理(li)機構答(da)復供應(ying)商的詢問和質疑。

  第五十三條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是指:

  (一(yi))對(dui)可以質疑(yi)的采購(gou)文件(jian)提出質疑(yi)的,為收(shou)到采購(gou)文件(jian)之(zhi)(zhi)日(ri)或者采購(gou)文件(jian)公(gong)告期限屆滿之(zhi)(zhi)日(ri);

  (二)對采(cai)(cai)購過程提出質疑的,為各采(cai)(cai)購程序環節(jie)結束之日;

  (三)對中(zhong)標(biao)或(huo)(huo)者(zhe)成交(jiao)結果(guo)提出質疑的(de),為中(zhong)標(biao)或(huo)(huo)者(zhe)成交(jiao)結果(guo)公(gong)告期限屆滿(man)之日。

  第五十四條 詢問或者質疑事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采購人應當暫停簽訂合同,已經簽訂合同的,應當中止履行合同。

  第五十五條 供應商質疑、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供應商投訴的事項不得超出已質疑事項的范圍。

  第五十六條 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取證或者組織質證。

  對財政(zheng)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取(qu)證,投(tou)訴人和與投(tou)訴事(shi)項有關(guan)的當事(shi)人應當如(ru)實反(fan)映情況,并提供相(xiang)關(guan)材(cai)料。

  第五十七條 投訴人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財政部門應當予以駁回。

  財政部門受理投(tou)訴(su)后,投(tou)訴(su)人書面申(shen)請撤回投(tou)訴(su)的(de),財政部門應(ying)當終止(zhi)投(tou)訴(su)處理程序。

  第五十八條 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以及需要投訴人補正材料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期限內。

  財政(zheng)部門(men)(men)對投訴事項作出的處理(li)決(jue)定,應當在省級以上(shang)人民(min)政(zheng)府財政(zheng)部門(men)(men)指定的媒體(ti)上(shang)公(gong)告。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九條 政府采購法第六十三條所稱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準,是指項目采購所依據的經費預算標準、資產配置標準和技術、服務標準等。

  第六十條 除政府采購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考核事項外,財政部門對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事項還包括:

  (一(yi))政(zheng)府采(cai)購政(zheng)策的(de)執(zhi)行情況;

  (二)采(cai)購文件編制水平;

  (三)采(cai)購方式和采(cai)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四(si))詢問、質疑(yi)答復情況;

  (五)內部監(jian)督管(guan)理制(zhi)度建設及執行(xing)情況;

  (六)省級(ji)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規定(ding)的其(qi)他事項(xiang)。

  財政(zheng)部(bu)門應(ying)當制定考核(he)計劃(hua),定期對(dui)集中采(cai)購機構進行(xing)考核(he),考核(he)結果(guo)有重(zhong)要(yao)情況的,應(ying)當向本級人民政(zheng)府報告。

  第六十一條 采購人發現采購代理機構有違法行為的,應當要求其改正。采購代理機構拒不改正的,采購人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財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采(cai)(cai)(cai)購(gou)(gou)(gou)代理(li)(li)(li)機構發現采(cai)(cai)(cai)購(gou)(gou)(gou)人的采(cai)(cai)(cai)購(gou)(gou)(gou)需求存在以不(bu)合理(li)(li)(li)條(tiao)件對供(gong)應(ying)商實行差別待遇、歧視待遇或者其(qi)他不(bu)符合法律、法規(gui)(gui)和政(zheng)府采(cai)(cai)(cai)購(gou)(gou)(gou)政(zheng)策規(gui)(gui)定內容,或者發現采(cai)(cai)(cai)購(gou)(gou)(gou)人有(you)其(qi)他違(wei)法行為的,應(ying)當(dang)建議其(qi)改(gai)正。采(cai)(cai)(cai)購(gou)(gou)(gou)人拒(ju)不(bu)改(gai)正的,采(cai)(cai)(cai)購(gou)(gou)(gou)代理(li)(li)(li)機構應(ying)當(dang)向采(cai)(cai)(cai)購(gou)(gou)(gou)人的本級人民政(zheng)府財(cai)(cai)政(zheng)部門報(bao)告,財(cai)(cai)政(zheng)部門應(ying)當(dang)依(yi)法處理(li)(li)(li)。

  第六十二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職(zhi)責履行情況予以記錄(lu),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第六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對其不良行為予以記錄,并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

  第六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十五條 審計機關、監察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對政府采購活動實施監督,發現采購當事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通報財政部門。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

  政府采(cai)購法(fa)第七(qi)十二(er)條規定的罰款,數額為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

  第六十七條 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

  (一)未按照(zhao)規定編制政府采購(gou)實(shi)施計劃或者未按照(zhao)規定將(jiang)政府采購(gou)實(shi)施計劃報(bao)本級人民(min)政府財政部門備案(an);

  (二(er))將應當進行公開(kai)招(zhao)標(biao)的項目(mu)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bi)公開(kai)招(zhao)標(biao);

  (三)未按照(zhao)規定(ding)在評標委(wei)員會、競(jing)爭性(xing)談(tan)判(pan)小組(zu)或(huo)者(zhe)詢價小組(zu)推薦(jian)的中(zhong)標或(huo)者(zhe)成(cheng)交(jiao)候選(xuan)人中(zhong)確(que)定(ding)中(zhong)標或(huo)者(zhe)成(cheng)交(jiao)供應商;

  (四)未按照采(cai)購(gou)文件(jian)確定的事(shi)項簽(qian)訂政府采(cai)購(gou)合同;

  (五)政府(fu)采購(gou)(gou)合(he)同(tong)履(lv)行中追(zhui)加與合(he)同(tong)標(biao)的相同(tong)的貨物、工程(cheng)或者(zhe)服務(wu)的采購(gou)(gou)金(jin)(jin)額超過原合(he)同(tong)采購(gou)(gou)金(jin)(jin)額10%;

  (六)擅自變更、中(zhong)止或者終(zhong)止政府采(cai)購合(he)同;

  (七)未按照規定(ding)公告政府采購合(he)同;

  (八)未按照規定(ding)時間將政府采購合同副本報(bao)本級人民政府財(cai)政部門和(he)有關部門備案。

  第六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未依照政(zheng)府采購法和本條(tiao)例規定(ding)的方式實施(shi)采購;

  (二)未依法在(zai)指定(ding)的(de)媒體(ti)上(shang)發布政(zheng)府采購項(xiang)目(mu)信(xin)息(xi);

  (三)未按照規定執行政府采購政策(ce);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五(wu)條的規定導(dao)致(zhi)無法組織對供應商履約(yue)情況進行(xing)驗收(shou)或者國家財產遭受損(sun)失(shi);

  (五)未依法從政府采購評審(shen)專家庫(ku)中抽取(qu)評審(shen)專家;

  (六)非法干預采購評審活動;

  (七)采用綜(zong)合評分(fen)法時評審標準(zhun)中的(de)分(fen)值設置未與(yu)評審因素的(de)量化指標相對應;

  (八)對供(gong)應商(shang)的詢問、質疑逾期未作(zuo)處理;

  (九(jiu))通過(guo)對樣品進(jin)(jin)行檢測、對供應商進(jin)(jin)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jie)果;

  (十(shi))未按照規定組織對供應商(shang)履約情況進(jin)行驗收。

  第六十九條 集中采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

  (一)內部監督管(guan)理制度不健全,對依法(fa)應(ying)當分(fen)設、分(fen)離的崗(gang)位、人員未(wei)分(fen)設、分(fen)離;

  (二)將集中采購項(xiang)目委(wei)托其他采購代理機構采購;

  (三(san))從事(shi)營利(li)活(huo)動。

  第七十條 采購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 有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之一,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未(wei)確(que)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終(zhong)止本次(ci)政(zheng)(zheng)府采(cai)購活(huo)動(dong),重(zhong)新開展政(zheng)(zheng)府采(cai)購活(huo)動(dong)。

  (二)已確定(ding)中標或者(zhe)(zhe)成(cheng)(cheng)交(jiao)供應商(shang)但(dan)尚未簽(qian)訂政府采(cai)(cai)購合(he)同的(de)(de),中標或者(zhe)(zhe)成(cheng)(cheng)交(jiao)結果無(wu)效,從合(he)格的(de)(de)中標或者(zhe)(zhe)成(cheng)(cheng)交(jiao)候選人(ren)中另行確定(ding)中標或者(zhe)(zhe)成(cheng)(cheng)交(jiao)供應商(shang);沒有合(he)格的(de)(de)中標或者(zhe)(zhe)成(cheng)(cheng)交(jiao)候選人(ren)的(de)(de),重新開展(zhan)政府采(cai)(cai)購活動。

  (三)政(zheng)府采(cai)購(gou)合同已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從合格的中標或(huo)(huo)者(zhe)成交(jiao)候(hou)選(xuan)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huo)(huo)者(zhe)成交(jiao)供應商;沒有合格的中標或(huo)(huo)者(zhe)成交(jiao)候(hou)選(xuan)人的,重新開展(zhan)政(zheng)府采(cai)購(gou)活動(dong)。

  (四)政府采(cai)購合同已經(jing)履行,給采(cai)購人、供應商(shang)造成(cheng)損(sun)失的,由(you)責(ze)任人承擔賠償責(ze)任。

  政府(fu)采購(gou)當事人(ren)有其(qi)他(ta)違反政府(fu)采購(gou)法或者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經改正后仍然影響或者可能(neng)影響中標、成交(jiao)結果或者依(yi)法被認定為中標、成交(jiao)無(wu)效的,依(yi)照前款(kuan)規定處理。

  第七十二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向評標(biao)委員(yuan)會、競(jing)爭(zheng)性(xing)談判小(xiao)組或者詢價小(xiao)組成員(yuan)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yi);

  (二(er))中標或(huo)者成交后(hou)無正當(dang)理由(you)拒不與采(cai)購(gou)人(ren)簽(qian)訂政府采(cai)購(gou)合同;

  (三)未按照采購(gou)文(wen)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gou)合同;

  (四)將政府采(cai)購合同轉包;

  (五)提供假冒偽劣產品;

  (六)擅自變更、中(zhong)止(zhi)或(huo)者終(zhong)止(zhi)政府采(cai)購合同。

  供應(ying)商(shang)有(you)前款第一項規(gui)定情形的(de),中(zhong)標(biao)、成交(jiao)無效。評審階段(duan)資(zi)格發(fa)生(sheng)變化,供應(ying)商(shang)未依照本條(tiao)例(li)第二十一條(tiao)的(de)規(gui)定通知采(cai)購人和采(cai)購代(dai)理機(ji)構(gou)的(de),處以采(cai)購金額(e)5‰的(de)罰款,列入不良(liang)行為記(ji)錄名單(dan),中(zhong)標(biao)、成交(jiao)無效。

  第七十三條 供應商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其1至3年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惡意串通,對供應商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供(gong)應(ying)商直接(jie)或(huo)者間接(jie)從采購人或(huo)者采購代理機構處獲得其他供(gong)應(ying)商的相關情況(kuang)并修改其投(tou)標文件或(huo)者響應(ying)文件;

  (二)供(gong)應(ying)商按照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li)機構的授意撤換(huan)、修(xiu)改投標文件(jian)或者響(xiang)應(ying)文件(jian);

  (三)供應(ying)商之間協商報價、技術方案等投標文(wen)件(jian)或者(zhe)響應(ying)文(wen)件(jian)的(de)實質(zhi)性內容;

  (四)屬于(yu)同一集團(tuan)、協(xie)會、商(shang)會等組(zu)織成員的供應商(shang)按照該組(zu)織要求(qiu)協(xie)同參加政府采購活(huo)動;

  (五)供應商之(zhi)間事先(xian)約定(ding)由某(mou)一(yi)特定(ding)供應商中標、成交(jiao);

  (六(liu))供(gong)應商(shang)之間商(shang)定(ding)部分供(gong)應商(shang)放棄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或者放棄中標(biao)、成交;

  (七)供(gong)(gong)應商與采購人或者(zhe)采購代理機構之間(jian)、供(gong)(gong)應商相互之間(jian),為謀求(qiu)特定(ding)供(gong)(gong)應商中標、成交或者(zhe)排斥其他(ta)供(gong)(gong)應商的其他(ta)串通(tong)行為。

  第七十五條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政(zheng)府采(cai)購評(ping)審(shen)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的,處2萬元以(yi)上5萬元以(yi)下的罰款,禁止(zhi)其參加政(zheng)府采(cai)購評(ping)審(shen)活動。

  政(zheng)府采(cai)(cai)購(gou)(gou)評審專家(jia)收受采(cai)(cai)購(gou)(gou)人、采(cai)(cai)購(gou)(gou)代理(li)機構(gou)(gou)、供應商賄賂或者(zhe)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構(gou)(gou)成犯(fan)罪的,依法追究(jiu)刑(xing)事責任;尚不構(gou)(gou)成犯(fan)罪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zheng)府采(cai)(cai)購(gou)(gou)評審活動。

  政府采購評審專(zhuan)家有上(shang)述違(wei)法(fa)(fa)行為的,其評審意見無效,不(bu)得獲取(qu)評審費;有違(wei)法(fa)(fa)所得的,沒收違(wei)法(fa)(fa)所得;給他人造(zao)成損失的,依法(fa)(fa)承(cheng)擔民事責(ze)任。

  第七十六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違反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財政部門在履行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職責中違反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八條 財政管理實行省直接管理的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并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行使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批準變更采購方式的職權。

  第七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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