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政府采購項目提供過可行性研究服務,還能參加設計投標嗎?
:可以。
某政(zheng)府采(cai)購(gou)設(she)計(ji)項目(mu)中標結果發布(bu)后,有供(gong)應商對(dui)中標人提出質(zhi)疑,認為其曾為項目(mu)提供(gong)可行性研究服(fu)務,不能參加設(she)計(ji)項目(mu)的(de)投標。采(cai)購(gou)人根據《政(zheng)府采(cai)購(gou)法(fa)實施條例(li)》第(di)十八條第(di)二款及《財政(zheng)部辦公廳關于<中華人民(min)共和國政(zheng)府采(cai)購(gou)法(fa)實施條例(li)>第(di)十八條第(di)二款法(fa)律(lv)適用的(de)函》(財辦庫(ku)〔2015〕295號)的(de)相關規定,駁回了對(dui)中標人的(de)質(zhi)疑。
《政府采購(gou)(gou)法實施條(tiao)例》第十(shi)八條(tiao)第二款規(gui)定,“除單一(yi)來源采購(gou)(gou)項(xiang)目(mu)外(wai),為采購(gou)(gou)項(xiang)目(mu)提供整體(ti)設計、規(gui)范編制(zhi)或者項(xiang)目(mu)管(guan)理、監理、檢測等服務(wu)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采購(gou)(gou)項(xiang)目(mu)的其他采購(gou)(gou)活動。”
《財政部(bu)辦公廳關于(yu)<中華人民(min)共和國政府(fu)采購(gou)法實施條例(li)>第十八條第二款(kuan)法律適用的函》(財辦庫〔2015〕295號)明確(que),“‘其他(ta)采購(gou)活動’指(zhi)為采購(gou)項目提供整(zheng)體設計、規范編制和項目管理、監理、檢(jian)測等服務之外的采購(gou)活動。”
因此,同一(yi)供(gong)應商可以(yi)同時承擔(dan)項目(mu)(mu)的整(zheng)體設計(ji)、規范編制(zhi)和項目(mu)(mu)管(guan)理(li)、監理(li)、檢測等服務。
法律依據:
1.《政府(fu)采購法實施條例(li)》第十八條 單位負(fu)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jie)控股、管(guan)理關(guan)系的不同供(gong)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xiang)下的政府(fu)采購活動。
除單(dan)一來(lai)源采(cai)購項(xiang)目(mu)外,為采(cai)購項(xiang)目(mu)提(ti)供整體設計(ji)、規范編制(zhi)或者項(xiang)目(mu)管理、監理、檢(jian)測等(deng)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zai)參加該采(cai)購項(xiang)目(mu)的其他采(cai)購活(huo)動。
2.《財政部辦公廳關于<中華(hua)人(ren)民共(gong)和國政府(fu)采購法實施條(tiao)(tiao)例>第(di)十(shi)八條(tiao)(tiao)第(di)二(er)款(kuan)法律適用的函》(財辦庫〔2015〕295號)
(由(you)公司(si)運營管(guan)理部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