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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綜合評價法實施規范(試行)

發布時間:2023-06-16   作者:廣東省機電設備招標中心有限公司   瀏覽次數: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綜合評價法實施規范(試行) 

                 商產發〔2008〕3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各地方、國務院各部門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提高評標工作的科學性,鼓勵采購先進技術和設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商務部令〔2004〕第13號),商務部制定了《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綜合評價法實施規范(試行)》。現予公布,請遵照執行。

  特(te)此通(tong)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機(ji)電(dian)產品國際招標(biao)投(tou)(tou)標(biao)活動,提高評標(biao)工(gong)作的科學性,鼓(gu)勵采(cai)購先進技術和設備,根據《中(zhong)華(hua)人(ren)民共和國招標(biao)投(tou)(tou)標(biao)法(fa)》和《機(ji)電(dian)產品國際招標(biao)投(tou)(tou)標(biao)實施辦法(fa)》(商(shang)務部令(ling)〔2004〕第13號(hao),以下稱(cheng)“13號(hao)令(ling)”),制定(ding)本規范。

  第(di)二條 本規范所稱綜(zong)合評價(jia)法(fa),是(shi)指根(gen)據機電產(chan)品國際(ji)招標(biao)(biao)(biao)項(xiang)(xiang)目(以下稱“招標(biao)(biao)(biao)項(xiang)(xiang)目”)的(de)具體需(xu)求,設定商(shang)務(wu)、技術、價(jia)格、服(fu)務(wu)及其他評價(jia)內容的(de)標(biao)(biao)(biao)準(zhun)和權(quan)重,并(bing)由評標(biao)(biao)(biao)委員會(hui)對投標(biao)(biao)(biao)人的(de)投標(biao)(biao)(biao)文件進行綜(zong)合評價(jia)以確定中標(biao)(biao)(biao)人的(de)一種評標(biao)(biao)(biao)方法(fa)。

  第三條(tiao) 使用國(guo)(guo)(guo)際組織或者外(wai)國(guo)(guo)(guo)政府貸款、援助資(zi)金(jin)的(de)招(zhao)標項目采(cai)用綜(zong)(zong)合評(ping)(ping)價法(fa)(fa)(fa)的(de),應當將綜(zong)(zong)合評(ping)(ping)價法(fa)(fa)(fa)相關(guan)材料報(bao)商(shang)務部備(bei)案;使用國(guo)(guo)(guo)內資(zi)金(jin)及其他資(zi)金(jin)的(de)招(zhao)標項目采(cai)用綜(zong)(zong)合評(ping)(ping)價法(fa)(fa)(fa)的(de),應當將綜(zong)(zong)合評(ping)(ping)價法(fa)(fa)(fa)相關(guan)材料經相應的(de)主(zhu)管部門(men)轉報(bao)商(shang)務部備(bei)案。

 

第二章 適用范圍及原則

  第四條 綜合評價法適用于技術含量高、工藝或技術方案復雜的大型或成套設備招標項目。

  第五條 采用綜合(he)評(ping)價法(fa)應(ying)當(dang)遵循公(gong)開公(gong)平、科學(xue)合(he)理(li)、量化擇優的原則。

 

第三章 內容與要求

  第六條 綜合評價法方案應當由評價內容、評價標準、評價程序及定標原則等組成,并作為招標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對所有投標人公開。

  第七條 綜合評價法的評價內容應當包括投標文件的商務、技術、價格、服務及其他方面。
商務、技術、服務及其他評價內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商務評價內容可以包括:資質、業績、財務、交貨期、付款條件及方式、質保期、其他商務合同條款等。
(二)技術評價內容可以包括:方案設計、工藝配置、功能要求、性能指標、項目管理、專業能力、項目實施計劃、質量保證體系及交貨、安裝、調試和驗收方案等。
(三)服務及其他評價內容可以包括:服務流程、故障維修、零配件供應、技術支持、培訓方案等。

  第(di)八條 綜合(he)評價(jia)法(fa)應當(dang)對每一項評價(jia)內容賦予相(xiang)應的權重,其中(zhong)價(jia)格權重不得低于30%,技術權重不得高于60%。

  第九條(tiao)(tiao) 綜合評價(jia)法應(ying)當集(ji)中列明招(zhao)標(biao)文(wen)(wen)件中所有的重要條(tiao)(tiao)款(參數)(加(jia)注星號“*”的條(tiao)(tiao)款或參數,下同),并明確規定投(tou)標(biao)人對招(zhao)標(biao)文(wen)(wen)件中的重要條(tiao)(tiao)款(參數)的任(ren)何一條(tiao)(tiao)偏(pian)離將被視為實質性(xing)偏(pian)離,并導致廢標(biao)。

  第(di)十(shi)條 對于已(yi)進行資格預審(shen)的(de)招標項目(mu),綜合(he)評價法(fa)不得再將資格預審(shen)的(de)相(xiang)關(guan)標準和(he)要求作為評價內容;對于未(wei)進行資格預審(shen)的(de)招標項目(mu),綜合(he)評價法(fa)應當明確規定資質、業績和(he)財務的(de)相(xiang)關(guan)指標獲得最高評價分值的(de)具體標準。

  第十一條 綜合評價法對投標文件的商務和技術內容的評價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對只需要判定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要求或是否具有某項功能的指標,可以規定符合要求或具有功能即獲得相應分值,反之則不得分。
(二)對可以明確量化的指標,可以規定各區間的對應分值,并根據投標人的投標響應情況進行對照打分。
(三)對可以在投標人之間具體比較的指標,可以規定不同名次的對應分值,并根據投標人的投標響應情況進行優劣排序后依次打分。
(四)對需要根據投標人的投標響應情況進行計算打分的指標,應當規定相應的計算公式和方法。
(五)對總體設計、總體方案等無法量化比較的評價內容,可以采取兩步評價方法:第一步,評標委員會成員獨立確定投標人該項評價內容的優劣等級,根據優劣等級對應的分值算術平均后確定該投標人該項評價內容的平均等級;第二步,評標委員會成員根據投標人的平均等級,在對應的分值區間內打分。
評價方法應充分考慮每個評價指標所有可能的投標響應,且每一種可能的投標響應應當對應一個明確的分值,不得對應多個分值或分值區間,采用本條第(五)項所列方法的除外。

  第十二條 綜合評價法的價格評價應當符合低價優先、經濟節約的原則,并明確規定評標價格最低的有效投標人將獲得價格評價的最高分值,價格評價的最大可能分值和最小可能分值應當分別為價格滿分和0分。

  第十三條 綜合評價法應當明確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對評價過程及結果產生較大分歧時的處理原則與方法,包括:
(一)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同一投標人的商務、技術、服務及其他評價內容的分項評分結果出現差距時,應遵循以下調整原則: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分項評分偏離超過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的評分均值±20%,該成員的該項分值將被剔除,以其他未超出偏離范圍的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評分均值(稱為“評分修正值”)替代;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分項評分偏離均超過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的評分均值±20%,則以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的評分均值作為該投標人的分項得分。
(二)評標委員會成員對綜合排名及推薦中標結果存在分歧時的處理原則與方法。

第十四條 綜合評價法應當明確規定投標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將不得被確定為推薦中標人:
(一)該投標人的評標價格超過全體有效投標人的評標價格平均值一定比例以上的;
(二)該投標人的技術得分低于全體有效投標人的技術得分平均值一定比例以上的。
本條第(一)、(二)項中所列的比例由招標文件具體規定,且第(一)項中所列的比例不得高于40%,第(二)項中所列的比例不得高于30%。

 

第四章 評價程序與規則

  第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首先對投標文件進行初步評審(見附表1),判定并拒絕無效的和存在實質性偏離的投標文件。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文件進入綜合評價階段。

  第(di)十(shi)六條 評(ping)標(biao)(biao)委員會成員應當(dang)根據綜(zong)合評(ping)價法的規定對投(tou)標(biao)(biao)人的投(tou)標(biao)(biao)文(wen)(wen)件(jian)獨(du)立打(da)分(fen)(fen),并分(fen)(fen)別(bie)計算各(ge)投(tou)標(biao)(biao)人的商務、技術、服務及其他(ta)評(ping)價內容的分(fen)(fen)項得分(fen)(fen),凡招標(biao)(biao)文(wen)(wen)件(jian)未(wei)規定的標(biao)(biao)準不(bu)得作為加分(fen)(fen)或(huo)者減分(fen)(fen)的依據。

  第十七條 價格(ge)(ge)評價應當(dang)遵循以(yi)下步驟依(yi)次(ci)進行:(1)算術(shu)修(xiu)正;(2)計(ji)算投標聲明(ming)(折扣/升(sheng)降價)后的價格(ge)(ge);(3)價格(ge)(ge)調整;(4)價格(ge)(ge)評分。

  第十(shi)八條 評(ping)標(biao)委員(yuan)(yuan)會應當對每位成(cheng)員(yuan)(yuan)的(de)評(ping)分(fen)進行匯總;每位成(cheng)員(yuan)(yuan)在提交其獨立(li)出具的(de)評(ping)價記錄(lu)表(見附表2-1,2-2,2-3)后(hou)不(bu)得重新打(da)分(fen)。

  第十(shi)九(jiu)條 評(ping)(ping)標委(wei)員(yuan)會應(ying)當按照本規(gui)范(fan)第十(shi)三條第(一)項(xiang)的規(gui)定,對(dui)每位成(cheng)員(yuan)的評(ping)(ping)分結果進(jin)行調(diao)整(zheng)和修正。

  第二十條(tiao) 投標(biao)人的綜合得分(fen)等于其商務(wu)、技術、價(jia)格、服務(wu)及其它評價(jia)內容的分(fen)項得分(fen)之和。

  第二十一條 評標(biao)委員會應當根據綜合(he)得(de)(de)(de)分對(dui)各投標(biao)人進行排名。綜合(he)得(de)(de)(de)分相(xiang)同(tong)的,價格得(de)(de)(de)分高者排名優先;價格得(de)(de)(de)分相(xiang)同(tong)的,技(ji)術得(de)(de)(de)分高者排名優先,并依照商務、服務及其(qi)他評價內容(rong)的分項得(de)(de)(de)分優先次序類推。

  第二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推薦綜合排名第一的投標人為推薦中標人。如綜合排名第一的投標人出現本規范第十四條列明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推薦綜合排名第二的投標人為推薦中標人。如所有投標人均不符合推薦條件的,則當次招標無效。

  第二十三條 評(ping)(ping)(ping)標報告應當按照13號令等有關(guan)規定(ding)(ding)制定(ding)(ding),并(bing)詳細載明(ming)綜合評(ping)(ping)(ping)價得分(fen)的(de)計算(suan)過程,包括但不限(xian)于(yu)以下(xia)表(biao)(biao)格:評(ping)(ping)(ping)標委員(yuan)會成員(yuan)評(ping)(ping)(ping)價記(ji)錄表(biao)(biao)、商務(wu)最(zui)(zui)終(zhong)評(ping)(ping)(ping)分(fen)匯(hui)(hui)(hui)總表(biao)(biao)(見(jian)(jian)附(fu)表(biao)(biao)3-1)、技術最(zui)(zui)終(zhong)評(ping)(ping)(ping)分(fen)匯(hui)(hui)(hui)總表(biao)(biao)(見(jian)(jian)附(fu)表(biao)(biao)3-2)、服(fu)務(wu)及(ji)其(qi)他評(ping)(ping)(ping)價內容最(zui)(zui)終(zhong)評(ping)(ping)(ping)分(fen)匯(hui)(hui)(hui)總表(biao)(biao)(見(jian)(jian)附(fu)表(biao)(biao)3-3)、價格最(zui)(zui)終(zhong)評(ping)(ping)(ping)分(fen)記(ji)錄表(biao)(biao)(見(jian)(jian)附(fu)表(biao)(biao)4)、投標人最(zui)(zui)終(zhong)評(ping)(ping)(ping)分(fen)匯(hui)(hui)(hui)總及(ji)排名表(biao)(biao)(見(jian)(jian)附(fu)表(biao)(biao)5)和評(ping)(ping)(ping)審意見(jian)(jian)表(biao)(biao)(見(jian)(jian)附(fu)表(biao)(biao)6)。

第二十四(si)條 投標(biao)(biao)(biao)文(wen)件、評標(biao)(biao)(biao)委員會評分(fen)記錄表、匯總表等所有與評標(biao)(biao)(biao)相關的(de)資料應當(dang)嚴格保密,并(bing)由招(zhao)標(biao)(biao)(biao)人和(he)招(zhao)標(biao)(biao)(biao)機構及時存檔(dang)。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范所稱相應的主管部門,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新疆建設兵團、各部門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所稱有效投標人,是指通過初步評審,且商務和技術均實質性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人;所稱均值,是指算術平均值。

  第二十六條 重大(da)裝(zhuang)備(bei)自主(zhu)化依托工程設備(bei)招標項目采用(yong)綜合評價法的(de),參照本(ben)規范(fan)執(zhi)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范由商務部(bu)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gui)范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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