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簽訂與招投標文件不一致的合同,合同是否還有效?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篇第四百八十八條規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以上規定明確了招標人在與中標人簽署的合同中,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否則,就違背了招標投標活動的初衷,對其他未中標人來講亦不公正。因此,要求招標人在編制招標文件前,應就以上合同主要條款的內容進行充分考慮,且應本著謹慎嚴謹的原則,在簽署合同時,注意合同條款和招標文件相應條款的一致性,避免產生糾紛。
此外,在招標項目合同簽訂中,除了以上實質性內容不能變更之外,招標人可與中標人協商改動合同的細節,對合同條款進行細化或者增減,如細化中標人的法定義務、增加說明性條款等,以上內容的變更未加重中標人負擔,屬于對要約的非實質性變更。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條款細化或增減的內容,也不應與招標文件或中標人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相違背。
解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