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非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在中標后招標人和中標人能否進行合同價款談判?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篇第四百八十八條規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以上規定均未區分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和非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因此,非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在中標后招標人和中標人也不能就合同價款進行談判。
解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條